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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申请或独立申请办理公证

时间:2006-09-25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不具备当事人资格条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不能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不具备当事人资格条件的有下列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他们或因年龄小,或因严重的精神障碍而不能识别、判断自己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不能独立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申办公证事项也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对精神病人的认定,应依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参照医院的诊断。如无上述的鉴定和诊断,如利害关系人没有争议,也可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精神状态认定。如有必要,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确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只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年龄、智力发育或精神状态等原因,还不能预料一些较复杂的行为后果,不能审慎地处理自己的事务,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公证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有些公证事项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关系密切,并能明确行为的内容和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且标的数额不大的,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可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其本人申办。
(3)无代理权人。代理人可以代理他人办理有些公证事项,但代理人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持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无授予委托权的代理人,无权代理当事人进行公证活动。法人(其他组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公证活动,如委派代表,该代表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无代表资格权证明的,该代表无权代理法人(其他组织)进行公证活动。
另外,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外国的当事人,委托他人在祖国大陆代办公证事项的,该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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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无锡市锡城公证处